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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求助] 来安县人社局以年龄因素拒绝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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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3 14: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安县人社局办理工伤,以年龄超过50岁为理由拒绝受理,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并没有提到年龄因素,只有在办理退休或者是领取养老金的情况下才不享受工伤待遇,可是农民又怎么有领取养老金和办理退休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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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4-5-23 14:54:26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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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4-5-26 08:38:2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工伤保险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是工伤认定申请表;二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是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个人可以在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您没有留联系方式,我们无法和您联系。如仍有疑问,请到县人社局监察大队咨询。联系电话:5632695。

来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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