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业主大会流程 一、申请 首先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向所在乡镇、社区递交申请报告。 二、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由乡镇、社区组织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乡镇、社区、开发商、业主代表组成,成员数量为单数。筹备组组建后,在小区内公示。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三、筹备组工作 1、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续筹方案》。 2、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每栋选举出业主代表(楼长)参加业主大会。 3、草拟参加业主代表(楼长)选举报名的公告,张贴在小区内。 4、业主代表(楼长)报名结束,草拟选举业主代表(楼长)的公告,张贴在小区内。 5、选举产生业主代表(楼长),以公告形式张贴在小区内。 6、草拟业主大会公告,业主大会公告内容,由选举的业主代表(楼长)参加,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续筹方案》,以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委员5-11人单数,张贴在小区内。 7、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相关文件或者议题,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8、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和副主任。 9、业主大会结束后,公示结果,筹备组解散。 四、业主委员会备案 1、业主大会结果公示七天后,向物业管理部门拿备案表,然后去社区、乡镇、开发商盖章备案,最后到物业管理部门(来安县住建局)备案。(最后物业管理部门备案需带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续筹方案》打印好备案)。 2、备案后带上备案表,去政务中心刻章(来安县政务中心一楼)。 注: 一、报名参加业主代表(楼长)选举,必须小区入住业主,小区业主必须有房产证、购房合同、拆迁合同等能证明业主身份的证件。 二: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十六、二十、二十一条。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房屋等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一般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相关工作。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但未及时召开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书面报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的推选、权限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或者数据电文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物业使用人可以列席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名。 提倡采用信息化技术,改进业主大会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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