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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关于动态调整滁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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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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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9 07:3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法律法规、收费政策以及权力清单变化等情况,按照《安徽省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2019年)的通知》(皖费清单〔2019〕1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滁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滁政〔2014〕100号)要求,现将动态调整后的《滁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予以公布。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914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二)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33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45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费。
(四)根据安徽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皖交运函〔2019〕204号文件规定,在继续执行客车安徽交通卡支付通行费享95折优惠及货车安徽交通卡支付通行费享85折优惠政策的同时,从2019年7月1日起,对通行我省收费公路的使用外省电子支付卡支付通行费的车辆,实行车辆通行费95折优惠政策。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文件和安徽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已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政府性基金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根据财政部财税〔2019〕46号、安徽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601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文件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文件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和安徽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已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19〕13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财税法〔2019〕11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根据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责划分和《滁州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9年本)》,将原滁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市级权限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转为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
(二)根据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责划分和《滁州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9年本)》,将原滁州市水利局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转为滁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
(三)将滁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相关服务收费执收单位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调整为“依法经营登记的企业法人或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四)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交工核验以及竣工复测所需检测费用由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取消滁州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含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
(五)根据法律、规章修改,变更滁州市林业局行政审批事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的设立依据。
(六)根据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责划分和《滁州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9年本)》,将原滁州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转为滁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
(七)滁州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无需资产评估报告资料,取消该项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
(八)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无需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资料,取消该项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7和18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原卫生部令第46号)第17条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5条的规定,变更滁州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 “放射诊疗许可”有关设立依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的表述。
四、涉企保证金部分未做调整
附件:滁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2019年11月)
                                       
                                    滁州市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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