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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消防通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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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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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30 16:42:02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畴隐莲初 于 2019-12-30 18:02 编辑


通告

为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保证消防救援力量第一时间抵达灭火救援现场的速度,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现就消防车通道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消防车通道实行标识标线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有关规定,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在单位或者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和路面及两侧划设醒目标识标线,引导车辆规范停放,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文博单位、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居民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应在2020年1月20日前完成标识标线划设工作。

二、开展消防车通道自查自改。

社会单位结合“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加强巡查检查,及时消除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等隐患问题;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加强消防车通道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乱停乱放行为;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由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组织成立管理机构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专门人员,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防止被占用、堵塞。

三、组织对消防车通道集中清理。

社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以下维护管理职责:(一)划设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二)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四)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五)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六)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七)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消防、自然资源、城管、交通、住建等部门依法查处。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对阻碍执行任 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拒绝、阻碍有关人员执行本通告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可向12345平台或消防救援机构(举报电话:96119)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安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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