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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法院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欠费业主不能被选举为业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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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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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0 14:42:31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院认为,被告双楠街办具有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职权。

被告武侯区政府有就当事人不服被告双楠街办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复议的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关于原告王伟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被诉《通知》是否合法。

关于原告王伟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辩称原告王伟无诉讼主体资格,未提供证据证明,同时原告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王伟当选为业委会委员系业主大会选举结果,且经公示,故被告作出的撒销业主大会决议与原告王伟有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故王伟有权就撤销业主大会决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依资格。

关于被诉《通知》是否合法。

被告双楠街办具有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职权。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逋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直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之规定,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街道办事处具有撤销业主夫会决定的职权。

本案中,双楠街办以“罗浮世家业委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成员、业委会候选人资格与《罗浮世家业主大会议事观则(草案)》中第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不符,且多次收到小区部分业主书面和上门实名投诉筹备组成员、侯选人资格问题后,先后于2017年8月4 日、9月13日向你们发出整改通知,但筹备组未经整改,继续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委会拟任委员。”为由撤销业主大会决议,依据的事实主要系指业主大会决议选举了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作为业委会当选委员,并进行备案,业主大会的该决议内容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双楠街办未能举示业主大会选举欠费业主为业委会委员的决定违反具体的哪一部法律、法规,且经本院审查,并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欠费业主不能被选举为业委会委员。

故被告双楠街办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作出的撤销业主大会决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双楠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的《关于撤销罗浮世家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决议的通知》;

二、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的成武府行复字【2017】第58号行政复议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双楠街道办事处负担。

判决文书图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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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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