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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左手涂鸦 - 

来安论坛招募新闻记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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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09-6-21 21:2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几天对河桥淹死一小孩,让人心寒,我觉的每到暑假总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希望各位朋友生命可贵,不要图一时凉快,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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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4: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左手涂鸦于2009-03-14 10:50发表的 :
这个可是荣誉哦,来安论坛记者哎。




嗯,天大的荣誉啊,要不要有记者证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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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05: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7楼左手涂鸦于2009-04-21 19:04发表的 :



虚拟社区职位而已,并非报社电视台的记者的含义。

.......

想法是很好的我想赞成 我也想看到来安的新闻 但注意法规!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发布)
第七条 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以下简称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具备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第八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依照本规定第七条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经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宗旨及规章制度;
(二)有必要的新闻编辑机构、资金、设备及场所;
(三)有具有相关新闻工作经验和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负责人,并有相应数量的具有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四)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新闻信息来源。
第十条 互联网站申请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填写并提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统一制发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
第十一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应当同上述有关新闻单位签订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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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05:53:1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就是登载新闻都要经省政府新闻办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新闻办批准 何况你还要自己采编新闻 [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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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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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13 18:2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论坛发展需要,现面向来安地区招募新闻记者数名,具体工作内容以及要求如下:
工作内容:
1),挖掘来安地区真实、及时的新闻素材。
2),将第一手新闻资讯及时发布在来安论坛的来安万象板块。
3),对新闻回复的疑问进行回复处理。
4),针对大型新闻事件进行追踪报道。
职务要求:
1),有足够的时间对新闻事件进行取材工作。
2),有拍摄图片新闻的能力,有编辑图片进行发布的技能。
3),对新闻来源,能保证新闻事件的真实可靠性。
4),能对新闻报道后的疑问进行处理能力。
5),有追踪报道新闻的能力。
6),有敏锐的新闻视角,对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件有关注能力。
7),摄影爱好者最佳。
8),每周不得少于两条新闻报道。
请有兴趣的朋友在本帖进行跟帖报名,在通过验证之后,将正式上任,对在线时间不做限制。
所有新闻记者将颁发论坛荣誉勋章——来安论坛新闻记者勋章
年终评比中,也将增设优秀论坛记者项目,获奖者给与奖励。
来安论坛办公室
0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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