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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一医疗纠纷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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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9-10-27 20: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安医院我深感痛恨让我失去亲人狗日的呼吁大家死都表去来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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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09-10-27 20: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医院不是本着治病求人的善意为病人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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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09-10-27 21:2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处都一样,我在一家3甲医院就亲眼看见病患家属没钱交跪求医院救人,场面很是凄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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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09-10-27 22:4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的办法唉,都不想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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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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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7 19:4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来安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小颖经济损失14280.65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历时两年多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初生男婴不幸脑瘫
  2007年4月,家住来安县新安镇的戴某因待产见红伴阵发性腹痛1天到**医院住院,次日医院为其进行静滴催产素助产,产下一名男婴小颖。就在一家人为小生命的到来欢呼雀跃之时,小颖竟被诊断患有中枢性神经障碍,并转入该院的儿科治疗,经治疗好转后出院。然而,在小颖一岁多时,其父母发现小颖无法站立,不会说话,便带着小颖到江苏省南京市儿童医院治疗,经诊断为中枢性协调障碍,即俗称的脑瘫。
  在经过鉴定认为**医院在小颖患病上存在医疗过错之后,戴某夫妇以小颖的名义,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在内的七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5087.86元。
两方鉴定结论不同
  来安卫生局委托两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结论不完全一致。滁州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催产素使用时机不当,潜伏期延长未引起足够重视,也未做相应处理并且未明确告知缺血缺氧性脑病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使患方丧失了对就诊医疗机构选择的权力。上述行为与患儿小颖脑瘫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因造成脑瘫的原因很多,尚不能排除其他因素导致小颖发生脑瘫的可能。故本案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而安徽省医学会鉴定结论认为,根据病历记载产科处理过程中无原则过错,但存在不足,与婴儿目前状况无明显因果关系。该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本案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判定医院担责
  法院认为**医院应当承担医疗过错责任。因为两级医学会鉴定均认定**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责任,并且在本案中,小颖主张是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过错责任,被告未向本院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诊疗、护理不存在过错和医疗行为与患者主张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故**医院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另外,**医院未明确告知缺血缺氧性脑病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表明其未尽必要的告知、说明义务。据此,亦能认定**医院在诊疗、护理行为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但造成脑瘫的原因又很多,不能排除其他因素导致小颖发生脑瘫的可能。故法院酌定**医院对小颖的合理损失47602.17元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428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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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6-27 16: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现在的医院只会看钱,没有人情,救死扶伤的宗旨那去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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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6-27 17:31:4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没钱让医生给你看病??你让医生给你掏钱啊??笑话!!你要是医生你干吗????
其实收钱看病只是工作!我打电话不交费用,移动、联通原意吗??呵呵!医生只能说给你开些便宜的药物,那倒是有可能!毕竟你们都知道一分钱一分货,好药自然有他的目的!
或者说没钱看病,是国家的医疗体制问题!!
再说,如果没钱可以看病,大家都说没钱!!
医疗纠纷,只是医生或者是护士(本案)工作有误的一个反映!我想任何一个职业工作的人都会有工作失误的那一次!毕竟大家都是人啊!!!就是电脑还有程序错误的时候呢!!
大家不要太在意这样的话题,只是医生的工作太敏感,他们走在我们的口舌之上,干的好,你给人家送奖状,干的不好你告他,还发帖骂他!没什么可说的!
如今的医生工作是脚踏两院:前脚法院和后脚医院!{:1_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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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0-6-27 18:28:06
难道这个说的是传说中的家宁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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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6-27 18:4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哎,现在的医院就没有比较好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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