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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先后判处被告人查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处罚金。
2009年10月19日晚9时许,来安人查某饭后让潘某骑摩托车送其回家,到家时发现邻居吴某家门前停放着一辆装满稻谷的手扶拖拉机,俩人心生“窃”意。随后,潘某赶到同村张某家中,邀其一同盗窃手扶拖拉机及车上稻谷,张表示同意。于是二人乘着夜色窜至吴某家门前,伙同查某将手扶拖拉机及车上稻谷盗走。
法院审理认为,查某、潘某、张某三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各人的犯罪及悔罪情节,法院遂酌情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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