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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部手机近三百 换来徒刑整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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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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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4 07:4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抢劫他人财物案,以抢劫罪一审判处被告小王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据悉,2010年1月16日下午3时许,小王和其朋友小马(在逃)在来安县一网吧上网时,小马因琐事和另一小青年涂某发生争吵,继而约小王殴打涂某。当涂某离开网吧时,小王、小马追出网吧,将涂某拦住进行殴打,并将涂某身上的一部黑色手机抢走。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87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案发后,鉴于其能当庭自愿认罪,法院遂酌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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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0-6-14 09: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不知道个有这个部门  如果认定2870元话 估计要判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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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4 09:2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价格认证中心 就在交警队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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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0-6-14 18:3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抢劫罪;不是以抢劫的金额来计算的。我国把抢劫定为暴力犯罪,是应该重判的,判他三年,应该是说,看他到案后认罪态度很好,所以从轻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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