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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东西判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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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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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20:5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来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四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09年9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孙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分别窜至来安县新安镇心悦网吧内、来安县开发区扬子门业、来安县开发区欧尚门业、来安县开发区新区供电所等处,乘店主不备或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盗窃网吧电脑显示器、组装电脑、现金、香烟等物。孙某数月内疯狂做案9起,犯罪数额高达13941.66元,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来安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以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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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0-8-19 21: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这个伙同他人的他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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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0-8-19 21:37: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万三;判四年,至于吗?一个健康的人四年远远不只赚一万多吧。只有勤劳才能至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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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0-8-19 21:40: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学时候警察来做普法教育,抢劫那都是5毛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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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0-8-20 06: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重判,{:1_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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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0-8-20 08: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吃懒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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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8-20 10: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斩掉喂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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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8-20 13:48:28 | 显示全部楼层
练中4个红色球{:1_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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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6:57:3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盗窃不如受贿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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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0-8-22 01: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盗窃一万不如受贿二百万。小贼,想着去当大官吧!别干不值钱的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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