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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不能破坏调解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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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10: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能破坏调解大环境

张树平一家三口被抓案,涉案纠纷发生在多年以前,有的自行和解,有的经过派出所调解,矛盾都已经化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40、41条明确指出:“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诉至法院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予以准许并记录在案。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此类案件尝试做一些促进和解的工作”; “要协调各方共同做好促进调解工作,尽可能通过调解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全国、全党、全军、全民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中,国家反复强调“诉调对接”、“公调对接”、“检调对接 ”、“访调对接”,促进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有机结合,有效提升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面对普通的民事纠纷,即便是轻微刑事案件,原审也应当注重调解。原审不但自己不调解,还违法否定了公安机关历年的多次调解成果,侮辱了基层公安干警的智慧,糟蹋了基层公安干警的艰苦付出。在如此严肃的政治和法律政策面前,原审公然和国家对着干,表现的如此愚昧和愚蠢,是唯恐天下不乱,是司法队伍的败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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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1-11-2 11:2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还在议论这个事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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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21: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安向来都是人情执法  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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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2-8-28 23:0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安人情执法在全国可谓名列前茅,坚决告倒黑暗的执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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