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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安徽房屋征收胜诉案例: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指导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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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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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4 20:0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陈先生、魏先生是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粮食村村民,其在该村拥有房产并拥有合法手续。后因政府要旧城改造而进行征地拆迁,陈先生、魏先生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陈先生在知道房屋拆迁后多次同拆迁方协商拆迁补偿款事宜,但是因拆迁方给出的补偿价格太低,根本无法维持后续生活,陈先生没有与拆迁方达成拆迁协议,魏先生被胁迫签订了补偿协议。陈先生、魏先生认为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于是经多方打听,找到北京知名房屋征收律师李吏民律师为其维权,李吏民律师为其制定了最佳的维权方案,通过组合诉讼,陈先生、魏先生终于获得了满意的补偿。其中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胜诉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向全国发布。
  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2号
  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3年11月8日发布)
  裁判要点
  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31日,安徽省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向来安县人民政府报送《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请求收回该县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土地使用权。9月6日,来安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收回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收到该批复后,没有依法制作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而直接交由来安县土地储备中心付诸实施。魏永高、陈守志的房屋位于被收回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其对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11年9月20日,滁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来安县人民政府的批复。魏永高、陈守志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来安县人民政府上述批复。
  裁判结果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滁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驳回魏永高、陈守志的起诉。魏永高、陈守志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皖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一、撤销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滁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二、指令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程序规定,来安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来安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批复后,应当向原土地使用权人送达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来安县人民政府的批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向相对人送达,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响,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本案中,来安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后,来安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制作并送达对外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即直接交来安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该批复实施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原土地使用权人也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知道了该批复的内容,并对批复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时也告知了诉权,该批复已实际执行并外化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旨在明确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后的可诉性问题。该案例明确下级行政机关直接将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付诸实施,并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案例法律适用符合行政诉讼法立法精神,有利于畅通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渠道,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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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4 20: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法律,实在没什么好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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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4 20: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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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4 20: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老百姓,呵呵是最好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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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4 20: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专业性太强,只要是依法办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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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4-10-24 21: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都能依法执政,百姓当然会拥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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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4-10-25 07:55:12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人制定规矩同时又执行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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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4-10-27 11: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先生、魏先生认为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于是经多方打听,找到北京知名房屋征收律师李吏民律师为其维权,李吏民律师为其制定了最佳的维权方案,通过组合诉讼,陈先生、魏先生终于获得了满意的补偿 !!找了个好律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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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4-10-27 13:4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党的18届4中全会不是依法治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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