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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告全县肉类经营户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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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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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3 14: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县肉类经营户:
随着天气转凉,春节将近,当地百姓腌制咸肉的习俗又将开始,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肉类的销售行为,特提示如下:
1、销售新鲜猪肉,必须猪胴体上有检疫合格戳和检验合格章、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检验合格证,缺一不可。
2、销售进口肉品(包括猪肉、禽肉以及其它动物肉),必须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以及进货票据。
3、所有肉品经营户冷库内查到的肉制品,均视为经营户待销产品,必须经过检疫并章证齐全。
4、不得销售未经检疫肉类、病死肉和走私肉。
5、所有餐饮经营户不得使用未经检疫肉类、病死肉和走私肉。
6、销售未经检疫肉类、病死肉和走私肉行为的、餐饮单位使用未经检疫肉类、病死肉和走私肉行为的,依据《食品安全法》123条进行查处,即: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时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7、相关知情者可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2315,经查证违法行为属实的,最少给予1000元奖励,市场监管部门保护举报人相关信息。
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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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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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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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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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3 21:29:05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情就抓到点子上了,食品安全太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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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4 01:09:54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猪的胴体”      让人肉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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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4 04:16:22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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