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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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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4 12:32:41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要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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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手段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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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当前非法集资手段花样翻新,变种层出不穷,但无论形式如何变化,其以给付回报为诱饵、非法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的特征不变。只要做到“三要、三不要”,是可以有效规避陷阱的。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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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法集资的危害

使非法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不法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往往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血本无归、倾家荡产。

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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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法集资涉及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192条集资诈骗罪。

0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0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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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法集资举报热线

1. 中国人民保险全国客服专线:95518

2. 人保财险滁州市分公司合规专线:055030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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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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