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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滁州一人“碰瓷”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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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3 16: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货车为目标,故意低速阻挡货车正常行驶,迫使货车超车后,与货车发生碰擦,并要求直接给付赔偿金进行诈骗。近日,天长法院公开宣判了这样一起诈骗罪案件,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与柳某、唐某(均已判决)在河南省、安徽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西省等多地,共同驾驶轿车,选择在双向单车道且中间无隔离栏的道路上行驶的货车作为目标,通过在货车前方低速行驶、迫使后方货车从左侧变道超车,待货车超车后再次变道回原行驶道路时,采用不减速或稍加速的方式让自身车辆左侧后视镜等位置与货车右后侧车轮发生碰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利用货车驾驶员误以为发生交通事故,担心车辆保费上浮、急于送货尽快解决事故的心理,提出赔偿要求,要求货车驾驶员直接给付赔偿金等进行诈骗。被告人李某共参与实施诈骗30起,数额总计8.9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误以为发生交通事故,急于处理事故、害怕费用上浮等心理,虚构事实要求他人赔偿,诈骗他人财物,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11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李某某参与未退出的赃款依法予以追缴,退还各被害人。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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