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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9 15: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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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事时时事 于 2024-12-19 16:02 编辑
宁建市监处罚﹝2023﹞202号 当事人成立于2018年11月01日,主要从事医疗美容诊疗等服务,实际经营时间为2021年9月起至今。
2022年4月28日,当事人制作“星海荟项目收费公示”(以下简称:收费公示)设置于服务台处,对重睑术 (埋线)、重睑术(韩式三点定位 )、切开重睑术、内毗开大术、外毗开大术、上脸下垂矫正术、眼袋去除术 (内吸)等58项项目进行了价格公示。
2023年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抽取了一份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的《星海荟手术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书),该通知书中标明了服务项目为:超L鼻综合,但上述项目在当事人“收费公示”中未进行价格公示。
当事人称,因公示牌的篇幅大小的缘故,未将所有的服务收费项目进行一一公示。具体未公示的项目数量,当事人表示不清楚。当事人未能及时以显著方式公示全部服务项目价格,但该价格收费行为并不涉及多收价款,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在上述“通知单”中,当事人在“超L鼻综合”项目后单独标注了“原价”58000元,而在下方“金额”栏标注的价格为33000元。当事人未标注被比较价“原价”的详细信息。据当事人陈述,自2021年9月实际经营开始,其在出具的“通知单”中均以“原价”字样对被比较的价格进行描述,该被比较的“原价”即为“收费公示”中公示的价格;该“原价”价格从未有过实际交易;“金额”栏标注的价格是向消费者进行优惠后的实际收取价格。因案涉医疗服务项目属市场调节价,无法认定法定价格标准,且无法区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是否是基于当事人标注的“原价”从而进行交易,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3年6月9日,当事人完成对上述问题的整改工作,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了电子屏幕,将服务项目及其价格进行滚动播放;停止使用“原件”描述。
罚款金额6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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