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周元桂 于 2025-7-15 09:04 编辑
“食物相克”辩证谈 周 元 桂 自古民间就有“食物相克”的说法,认为某些食物一旦同食,会发生化学反应而产生有毒物质,致人中毒,乃至丧命。最典型的例说是“虾与维生素C同食等于吃**”。还有“蟹与柿子”等10多对“冤家对头”不能同食之说。其实,这都是古人误解而后世以讹传讹的结论。 诚然,“食物相克”说者中确有些人,是上升到理论高度加以认定的。他们举例说,鱼类、贝类等海产品食物中砷(As)的含量较高,一般为5价无毒的砷,遇到维生素C,就被还原成3价有毒砷化物(如**,俗称**),人口服5—50毫克即发生中毒,致死量为60—200毫克。此说,听来凿凿有据,实则忽略了两个前提:一,忽视了“量变质变”规律;二,没考虑到生化反应的必要条件。具体而言,10千克(公斤)海鲜才含有1毫克的砷,则使之发生反应的维C的量,必须大到一次性摄入600—1000毫克含3价砷的物质。以最少量600毫克计,并以吃水果供维C为例,则至少需要苹果30千克(公斤)、梨15千克(而且是一次性摄入)。其次是,化学反应需要一定的温度、浓度、催化剂等条件的,人体的温度(约37℃)和催化剂(专项酶),是不可能发生使5价砷还原成3价砷的化学反应的。 有专家特意选了14对所谓相克的食物,分别同时摄入,结果,没发生一例中毒现象。可见,理论上可以发生的化学反应,不能移用于人体内等说。也即,在人体的特定条件下,化学反应绝不是1十1等于2那么简单。当然,确有少数食物之间的某些成份能发生反应,会生成不能被吸收利用的难溶物质,如波菜中的草酸,能与食物中的钙作用生成草酸钙沉淀,使重要的营养元素钙有所损失。但这是微不足道之失,更谈不上会中毒。可见,“食物相克”致中毒之说,乃子虚乌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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