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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轻风 - 

请来屠夫变色狼 奸淫醉女进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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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09-3-20 21:2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说这个社会如果在放肆点。就不知道是什么样了。


女孩子,女人。都应该有点警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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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9-3-20 22: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左手说的好贪污与强奸判得太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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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09-3-21 12:5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偶觉得,小偷都该杀,逮住一个杀一个,既能减少人扣,又能抑制犯罪! [s:6][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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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9-3-21 15: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s:11] 还有这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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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9-3-21 16:36:25 | 显示全部楼层
[s:11][s:11][s: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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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09-3-25 14: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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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09-3-26 08: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年代了 还有这事情 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严重惩罚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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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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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19 19:0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10日上午,来安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该县杨郢乡一名40余岁的屠夫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据悉,2008年12月8日下午,沈某某在为被害人王某家杀猪时,见中午醉酒的王某一人在家中睡觉,遂趁人不备两次溜入被害人睡觉的房间。当沈某某第三次进入被害人的房间时,见王某仍没有反应,遂对其实施了奸淫。
  法院审理认为:沈某某利用被害人酒醉时不知反抗的状态,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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