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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借酒强奸案,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经查,女青年小芳是高某某的房客,由于长期相互接触,高某某产生了与小芳进一步“套近乎”的念头。2008年10月29日中午,高某某在来安县工业园区步行街的一饭店请租其房屋居住的小芳吃饭。其间,双方喝了一些啤酒,酒后高某某见小芳满脸醉意,遂生歹念。以送小芳休息为由,将其带至工业园区步行街的一复合式保健会所足疗室房间。在房间里,高某某要求与小芳发生性关系,小芳不从并用开水泼烫到高的颈部。高某某恼羞成怒,对其实施奸淫。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某违背小芳意愿,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吴仲、记者李志情;皖东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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