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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轻风 - 

政府强拆七里违建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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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09-6-23 19:2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7楼香茗于2009-06-21 18:01发表的 :
拆违?为什么有的人能盖起来。


讲得好,事实上拆迁确实打人了,照片中提到的老人,很多人都见到了被电棍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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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09-6-23 20:4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晕死了!传的沸沸扬扬的还是真的呀! [s:2][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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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09-6-23 21: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目前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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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9-6-23 21:57:33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看到我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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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楼主| 发表于 2009-6-24 06:4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2楼来安草民于2009-06-23 19:29发表的 :


讲得好,事实上拆迁确实打人了,照片中提到的老人,很多人都见到了被电棍捣了

我在目击现场,老人被电棍捣这个根本不存在,因为那天就没有电棍,何况这个已经在公安部门消失很多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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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4 13: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天我还差点被天外飞石给砸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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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4 13:5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一些法律条文,算是为构建法治社会做一些普法宣传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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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4 14: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 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 自19 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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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09-6-24 14:4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这个事情,我个人的态度和看待城管执法的态度一样。

遇到顽固的恶意抗拒执法的,就要强打。我个人也最鄙视耍无赖的。

有人说政府腐(和谐)败,但是这不能成为你枉法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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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09-6-24 15: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轻风说电警棍在公安局消失很多年了,说明他根本不知道电棍是什么东西,不过现在公安电棍是不随便带的了,带的多的都是橡皮棍了,一般巡警才带个小的电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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