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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勿忘我 - 

来安一起劣质礼花爆竹炸市民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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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07:4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安这些手机啊电脑啊电器啊家居啊,有几个不是烂货,想去超市买点零食吃,看的都是周围乡村县城生产的.直接就把我吃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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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09-8-15 10:51:1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不要卖假货,害人不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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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3:3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地工商部门只管收钱,不管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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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09-8-15 16: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眼前福没有,眼前祸轰然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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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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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3 21: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庆祝“乔迁之喜”,来安县人余某某从当地一贸易公司的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了大量礼炮和鞭炮用以助兴。不曾想,存在质量问题的礼炮在燃放的过程中突然“哑火”,并把余某某当场炸成重伤。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经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共同达成协议,该贸易公司将赔偿受害人余某某各项损失12.6万元。
  据悉,2009年1月25日,来安县人余某某经过多方筹划,决定搬入新家。为了增加乔迁新居的喜庆氛围,小余从当地一贸易公司的烟花爆竹销售门市部购买了湖南某鞭炮厂生产的两个25发式旺旺礼炮及一些小鞭炮,并在当晚回家后立即进行燃放。其间,一个25发式旺旺礼炮在燃放的过程中突然“哑火”,正在兴头的小余赶忙上前查看,就在此时,“哑火”礼炮重新燃放,小余因躲闪不及右眼被炸成重伤,并随后被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余某某的右眼球被炸成破裂伤,眼部内容物脱出。在住院的12天内,余某某共花去医疗费5052.60元。后经司法部门鉴定:余某某被认定为七级伤残。为此,余某某及其家人于2009年2月19日将该烟花爆竹销售商所属的贸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2009年7月21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医疗病例及票据等证据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后,被告方接受了承办法官安排双方调解的建议。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协调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该贸易公司自愿支付给受害人余某某各项损失12.6万元,至此,一起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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