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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车祸猛于虎!”这不,家住来安的一摩托车驾驶员在车祸中不仅丢了自己的性命,而且事后还要赔偿受害人7000元的车辆维修费!近日,来安法院民事审判庭便成功调解了这起因车祸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align=justify] 据悉,2009年3月1日,来安县人茆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摩托车,由双塘往复兴方向行驶时,与解某某驾驶的苏A牌照的面包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茆某某及其妻子朱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来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茆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解某某负次要责任,朱某某无责任。[align=justify] 事发后,茆某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因抢救无效死亡,解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茆某某的妻子和儿子共同赔偿其车辆修理费等各项损失总额的80%,即12544元。起诉书送达后,朱某某和其儿子的情绪异常激动,认为人死债已灭,解某某的起诉行为是有意与死者及其家人过不去,扬言一分钱也不愿意赔![align=justify] 接案后,主审法官并没有简单地开庭判决,而是积极引导原、被告,分析利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并进行风险提示,使当事人对诉讼形势及面临的后果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特别是对车祸的起因及责任进行分析,打消了被告的错误想法。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朱某某和儿子共同赔偿解某某7000元,于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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