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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水利局原局长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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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09-10-13 19:5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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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09-10-13 20: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身为水利局局长不为民谋福,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这是罪有应得,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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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09-10-13 20: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满街都是小偷,逮到你你就是贼,没逮到你你就是正人君子![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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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09-10-13 21: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体制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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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10-13 21: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好了!多行不义必自毖,外快也不是好拿的!!!! [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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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09-10-13 22: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水淹了水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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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09-10-13 23: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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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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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3 19: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身为水利局局长不但不为民谋福,却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收受贿赂。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原来安县水利局局长颜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违法所得除已经追缴的13.6万元外,下剩8.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据悉,2002年1月至2008年6月,颜某某在担任来安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手中的权力,在水利工程招标及施工的过程中大肆收取他人贿赂21.8万元。经查,自2002年起,安徽某公司总经理李某某为了让颜某某在水利工程上给予照顾,先后多次以“拜年”的名义送给颜12万余元。2007年8月份,北京京水公司项目经理李某为了让颜某某在工程拨款时给予照顾,在一次饭后送给颜7万。2008年6月一天晚上,挂靠在利辛县水建公司的刘某为了能在工程招标中得到颜某某的照顾,又送给其2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达21.8万元,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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