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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勿忘我 - 

来安偷车团伙疯狂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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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09-10-17 08:3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可气的是这帮孙子把我新换的电瓶给偷去了,光给我留个架子! [s: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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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09-10-17 21:5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同志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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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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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5 19: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伙偷车贼在半年不到的时间内疯狂盗车18辆,并且形成了以盗窃、销赃为一体的犯罪团伙,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他们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同伙王某某罚金2000元。
  据悉,2009年4月22日下午,来安县公安局接到一被害人报案,称其停放在来安县工商银行宿舍内的捷安特电动自行车被盗。接到举报后,来安县公安局立即开展侦查工作,经过调查走访和技术侦查,公安人员发现家住滁州的姜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5月7日下午,来安县公安局侦查员守候在该县老白云商场门前,将盗窃电动自行车正欲逃离现场的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周某某当场抓获,并缴获那辆被盗窃的捷安特电动自行车。5月8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主动到来安县公安局投案。
  经公安机关审讯,三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期间,他们单独或伙同其他被告人先后18次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16辆、摩托车2辆。与此同时,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盗窃来的赃物依然予以低价收购、高价卖出,从中牟利。
  法院审理认为:姜某某、周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或者单独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姜某某参与盗窃18起、盗窃财物价值39346元,被告人周某某参与盗窃7起、盗窃财物价值15496元,被告人高某某参与盗窃5起、盗窃财物价值1451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姜某某是累犯、高某某属主动投案,在归案后,四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酌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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