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论坛

点标签看更多好帖
收起左侧

刘晓庆:把宋祖德刘信达送进监狱!

[复制链接]

参加活动:1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48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0-1-8 20:0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嗑瓜子嗑出一个臭虫来,啥人都有。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477 天

连续签到: 23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0-1-8 20: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星没事不搞点诽闻没事做。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283 天

连续签到: 3 天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0-1-8 22:4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宋祖德的嘴嘛!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1-8 23: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句话怎么说着来的,生活就像宋祖德的嘴,你永远不知道下一个倒霉的是谁。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1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48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0-1-9 07: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4楼(暮江春雨) 的帖子

后面两句话不是一般让能说出来,圣人之作。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7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0-1-10 22:48: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要和岁月斗到什么时候?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1-11 19:5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刘晓庆-----我的偶像啊!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237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分享到:
 楼主| 发表于 2010-1-8 19: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年10月18日,一代电影大师谢晋导演不幸去世。
谢晋辞世四日之后,即2008年10月23日,宋祖德在博客中发表了一篇名为《谢晋和刘晓庆在海外有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谢虞庆!》的博文。
2009年5月3日,刘信达在博客中宣称自巳“亲自到海外见到了这个脑瘫儿”。
宋祖德跟媒体声称“有确凿证据才敢写,”“巳经跟监护人联系上了,有很多证据,包括那个痴呆儿的照片等等,这也是刘晓庆不敢告我的原因”。
刘信达原名宋祖兴,后不知为何改名为刘信达,也许是为了给宋祖德诽谤别人增加可信度吧。
徐大雯老师起诉宋祖德二人的时候,我并没有参与。觉得有徐老师巳经足够,目的只是在于澄清事实,最主要是还谢导一个清白。
但是,我在主流媒体重要位置严正警告过他们三次,同时保留以诽谤罪追究宋祖德刘信达刑事责任的权利。
真心希望他们悬崖勒马回头是岸,所以刑事诉讼迟迟没有起动。只要他们能够洗心革面,老老实实向徐大雯老师道歉赔偿,这件事就算过去了。
可是,宋祖德二人在徐大雯老师起诉他们官司一审败诉之后,不仅不知悔改,还变本加厉,不服判决上诉,还要媒体赔偿他们损失费20万,要徐大雯老师赔偿“生命损费100万”。
还声称要筹拍一部电影,把我和金巧巧“这两个娱乐圈的喜剧明星人物的真实故事写进剧情中”。
我决定立即以诽谤罪起诉宋祖德刘信达,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昨天晚上收工以后,在剧组住地房间的客厅,我与富敏荣律师及几个相关人员进行了重要会晤。
我签署了“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
我正式委托富敏荣律师,刘宪权教授做我以诽谤罪起诉宋祖德兄弟的刑事诉讼兼民事诉讼代理人。
富敏荣律师一一徐大雯状告宋祖德二人官司的民事诉讼代理人。
刘宪权教授一一刑法学教授,中国刑法学会付会长。
我还签署了自巳的“刑事自诉状”。
“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杆”。刑事诉讼的车轮一经起动,必将滚滚向前。等待他们的是法律严惩。

诽谤罪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