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 陕西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与公务员阳光工资同步实行后,再作进一步规范。有所辖县文件为据。希望安徽好好学一学!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紫阳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紫政办发(2009)1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制定的《紫阳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事业单位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迅速制定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报主管部门审批,送县人劳、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附:紫阳县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 送:市政府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县委各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紫各单位。档(二) ————————————————————————————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10日印发
———————————————————————————— 紫阳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县财政局 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完善事业单位分配激励机制、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24号)、陕西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意见》的通知(陕人发[2008]25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和对象:全县各级列入事业单位管理范畴的事业单位(参公管理单位不包括在内),对象为各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绩效工资水平 1、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年津补贴水平确定。其中,规范后的年津补贴水平,参照同级公务员规范津补贴后的年津补贴平均水平确定。 2、非义务教育学校、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义务教育学校的方法确定绩效工资水平。 3、财政定额补贴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由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有条件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4、实施绩效工资后,取消事业单位现行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执行的津补贴项目。 三、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在规范津补贴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按照“分类、放权、搞活、考绩”总体原则,科学运用调控措施,合理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全面搞活内部分配。 (一)总量管理 1、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县人劳局、财政局根据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总数和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确定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根据单位类型不同,按原渠道不变。 2、各乡镇、各主管部门要加强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管理指导、综合平衡、监督检查作用;应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本系统、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各乡镇、各主管部门在审批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方案时要综合考虑单位类型、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既要适当拉开差距,避免平均主义,又要加强调控,防止收入差距过大。 3、绩效工资总量随同级公务员规范后津补贴标准的调整相应调整。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因承担突发事件应急任务、单位建制吸收合并、年度内发生较大人员变动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其主管部门报县人劳局、财政局核准后予以调整。 (二)内部分配办法 1、事业单位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两部分,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和奖励性比例为7:3,其它事业单位基础性和奖励性比例为6:4。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由县人劳局、县财政局按照岗位层次统一确定标准,一般按月发放。将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范围,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单位确定分配方式和方法,一般按季度或按学期发放。 2、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乡镇、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3、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点和实际情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广泛征求职工意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乡镇教育、卫生事业单位分配办法报其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分配办法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送人劳局、财政局备案。 (三)实行工资专户管理及发放 建立事业单位工资专户,绩效工资纳入工资专户管理,通过绩效工资专门科目发放。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基础性绩效工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按内部分配办法核算到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未分配完的余额部分实行滚存,可用于本单位次月或次年度的绩效工资发放。 四、相关政策 (一)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在核定绩效工资时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实施后按单位内部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 (二)对事业单位中按国家有关规定未列入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范围的其他聘用人员,继续按原管理办法执行,其工资总额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其工资支付也不得从单位绩效工资专户中列支。 (三)绩效工资不作为养老基金征收基数,也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实施绩效工资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一定的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按照同级机关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发放;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参照同级机关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发放;按国人部发〔2006〕60号、紫人劳发〔2006〕225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其生活补贴标准按本单位同职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80%执行。 (四)暂时保留并另行规范改革性补贴。2006年工资改革时按规定保留的津补贴项目继续执行;按有关规定发放的住房、医疗等改革性补贴,暂时予以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或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除国务院或原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项目仍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外,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不得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省市和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制定的非改革性津贴补贴项目不再执行。 (六)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目前尚未批准参公管理)暂不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待人事编制部门批复后再行确定。 (七)机构改革分流人员(提前离岗、离岗兴产业、离岗兴畜、进入农村服务中心、离职学习等不在岗人员)不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比照同职级的其他事业单位只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 (八)加强绩效工资资金来源管理。事业单位各项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取得的其它收入也一律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事业单位推行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县上成立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罗万平同志任组长,县人劳局局长杨大崇同志、县财政局局长覃承明同志为副组长,县编办、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城建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由县人劳局、县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各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以实行绩效工资工作为契机,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加强考核工作,完善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要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二)加强监督检查。县人劳局、财政局会同纪检监察、组织、编制、审计等部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范程序和要求进行内部绩效工资分配、资金来源不规范、突破绩效工资总量的单位,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六、执行时间 我县事业单位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实施后,原比照公务员执行津补贴的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本办法由县人劳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2009年1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