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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老袁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据悉,老袁是来安县相官镇一农民。2009年5月8日中午12:30,老袁在田间抽完水后驾驶耕田机沿10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G104线1086KM处左转弯时,与相向行驶的一辆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驾驶员张某受伤,经汊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老袁积极抢救伤者,主动到来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检验,张某系严重头、胸、腹部损伤死亡。来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老袁应负此起事故主要责任。事发后,老袁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9万元,取得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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