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北京等28个城市成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133个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为申请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额度约493亿元。在同等条件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保障房。
为了保证资金安全,住建部等七部门建设了项目贷款业务运行平台和运行监管系统,对试点工作进行全程实时监管和异常干预;还将出台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相关部门将联合试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目前将重点对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试点项目建设开展督察。
据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做好试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28个试点城市
北京、天津、重庆、唐山、运城、包头、大连、长春、哈尔滨、无锡、杭州、宁波、淮南、青岛、济南、福州、厦门、洛阳、武汉、长沙、儋州、攀枝花、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
试点要求
公租房建设贷款期限最长5年
1、贷款本息必须按时回收。
2、必须定向用于试点项目,严禁挪作他用。
3、经济适用住房和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建设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项目贷款到期后,贷款本息必须全额收回。
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规定,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5、利用项目贷款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控制供应对象。同等条件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