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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人行原行长一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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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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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10: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来安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人行行长及办公室主任贪污受贿案,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建筑商行贿牵出行长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今年年初,曾承建来安人行办公楼的温岭市建筑商因涉嫌行贿被立案调查,赵某受贿案终于浮出水面。2010年5月12日,赵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来安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5月14日被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5月24日被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案发后,赵某于2010年5月14日主动向检察机关退出赃款16万元;与此同时,潘某也主动将其伙同赵某侵吞公款一事向现任行长作了汇报,并交出赃款3.8万元。
  ▲       
  建了三幢楼受贿13万
  经查,现年55岁的赵某系来安人,此前曾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来安县支行副行长、代行长、行长。在其任职期间,来安人行准备征地建办公楼和两幢职工宿舍。为了和赵行长“搞好关系”,以便在工程款等方面得到关照,自1993年项目招标至1998年工程竣工,承建围墙、支行办公楼以及职工宿舍的项目经理邵某(温岭市一建筑商)、曹某(来安县一建筑商)先后5次送给赵某现金13万元,赵行长均予以笑纳。
  ▲       
  ▲       
  两罪并罚被判处12年
  案件审理期间,赵某、潘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3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伙同他人侵吞公款6.8万元,实得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潘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吞公款6.8万元,实得3.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案发后,鉴于两人均能如实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及贪污事实,属自首。据此,法院遂酌情作出上述判决。
 
  ▲       
  伙同下属又贪6.8万
  此外,2001年2月,时任来安人行国库会计股股长的潘某,用赵某签报用于应付上级行实拨资金项目专项检查的一张6.8万元的基建发票在大账中入账,虚支6.8万元。赵某知道后,就安排将这笔钱先放在潘某处保管。2002年9月,赵某调至全椒工作,潘某征询对6.8万元的处理意见时,赵某有了将此款据为己有的意图,遂安排潘某继续保管该款、不许外传。后因车祸,赵某从该虚支款中提出3万元,进而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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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0-9-14 10: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严惩!!!

期待来安会更健康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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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0-9-14 10:14:15
这个行长真倒霉,没有机会检举揭发,没有机会救人,所以没有机会减轻罪行了,权哥比你幸运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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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0-9-14 10:55:07 | 显示全部楼层
自认倒霉吧!多少年前的事还是出来了,没有办法,运气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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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9-14 14:2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才区区13万 不值得呀 退休金也不致那么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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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0-9-14 15:4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得重了,老赵应该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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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9-14 16: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13万就判12年,那贪那么多的人为何也就区区几年呢?我不懂法律,我也看不懂,如果以这个逻辑的话,应该是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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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0-9-14 17: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差不多1.1万一年,向张传权学习,弄点立功表现,判过了,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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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0-9-14 17:2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Anonymous


    因为他贪少了,没有足够的钱上下打点,所以他就没有权哥那么好的机会了,这机会可是钱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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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0-9-14 17: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行长为了区区几个小钱,搞的身败名裂,值吗?{:1_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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