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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关于坚决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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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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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6 20:0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未命名.jpg

为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信访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诉讼请求的,应当载明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5名以下代表。

三、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六、信访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七、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信访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安全的其他行为。

九、信访人有本通告第八条行为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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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9-26 20:3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抢!不然被月版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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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楼主| 发表于 2010-9-26 20:3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抢!不然被月版抢了
三草 发表于 2010-9-26 20:34



    恭喜你终于坐到传说中的 沙发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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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0-9-26 20: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三草


    还是你厉害。{:1_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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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9-26 20:4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三草 于 2010-9-26 21:49 编辑

回复 3# 潜水艇


    这沙发挺软的,终于坐上传说中的沙发啦!哈哈
    我是先抢沙发再仔细阅读下这通告,我实话实说,反正一介草民谁怕谁,其中最大的问题是:
全部都是信访人的义务的强调和对信访人的恐吓,没有对信访人个人隐私、安全、公正等各方面的保证!此文件意思是说:你可以告,但只要你有一点不符合我就可以置之不理,如果你有违反上述条例我就可以依法制裁你!

此通告只缺一句话:我们会依法保护信访者的合法权益。可惜连这么简单的一句话都懒的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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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6 20:5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潜水艇 于 2010-9-26 20:55 编辑
回复  潜水艇


    这沙发挺软的,终于坐上传说中的沙发啦!哈哈
    我是先抢沙发再仔细阅读下这通告 ...
三草 发表于 2010-9-26 20:48



    维护信访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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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9-26 20:5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希米 于 2010-9-26 21:00 编辑

遇到围堵的老百姓的确很麻烦,特别是如果这样的围堵成为一种标榜更麻烦,政府还是有必要对一些行为进行约束的,关键是看来安现行信访的风气怎么样。就跟货币政策一样,松紧都要适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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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楼主| 发表于 2010-9-26 21: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工作做的更超前一点,工作做的更细致一点,工作过程中监督更到位一点,我想就不会出现什么堵大门,越级上访的现象了。
上面定的调子下面不执行,或者是执行的不到位,存在“偷工减料”的现象。
上面定的调子,遇见实际情况,下面没办法操作,没办法执行。
当事人提出更高的或是不合理的要求,下面没办法表态,给不出满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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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9-26 21: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希米


政府有有约束确实是必须的,但政府部门整体廉洁、自律更是必须的,虽然来安政府目前已经经历了清洗,但整风仍然是个艰难的工程。
官若廉,何来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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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9-26 21: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还是最可吊怜的,{:1_302:} ,有冤屈就忍吧,不然就抓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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