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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村并居 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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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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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4 11:4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拆村并居 后患无穷
陈锡文:城镇发展不要在农民的土地上打主意
  在今天(10日)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的大会发言中,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表示,城镇的发展,要按规划进行,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不要在农民的土地上打主意。单纯为了增加城镇的建设用地指标而到农村去“拆村并居”,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后患无穷。让农民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来换取市民身份的做法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陈锡文指出,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但有些地方推进此项改革的目的,却是为了从农村挖取更多的城镇建设用地,动机不纯,必然走偏方向。

  “例如,有些地方热衷通过‘拆村并居’把农村节约的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建设。表面看,似乎没有占用耕地,但实际上却通过指标置换的方式大量占用城市近郊最好的耕地。”陈锡文说,更主要的是引出两方面严重后果,一是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严重干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二是由于“拆村并居”只是把农村的建设用地指标置换进了城,农民仍然被留在乡村,而过去利用村边地头宅院等可以种菜养鸡以贴补家用的条件没有了,收入没有增长,支出却明显增加。同时,由于原来的村庄组织结构被打乱,在土地所有权、村民管理等方面也容易引发新的矛盾。

  陈锡文指出,城镇到底能吸纳多少农村转移人口,首先取决于城镇能提供多少就业岗位。其次还要考虑住房、社会保障、路电水气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否则就会引发各种新的矛盾。

  “在农民转市民的过程中,尤其要处理好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让农民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来换取市民身份的做法于法无据、于理不合。”陈锡文进一步分析,即便进城落户的农民退出了承包地和宅基地,那也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应当用于改善本集体组织其他成员的生产生活条件,而政府无权收归国有;为在城镇落户的农民提供社会管理和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责任,不应让农民以自己的财产权益去换取;让农民拥有财产权利进城落户,既进退有路,又能通过使用权流转获得一份财产性收入,农民就会更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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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1-3-24 12:0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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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1-3-24 12:2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跃进的另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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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1-3-24 12:4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咱们一起大跃进啊,争取明年赶超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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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1-3-24 13: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要引起执政者的重视了!“二是由于“拆村并居”只是把农村的建设用地指标置换进了城,农民仍然被留在乡村,而过去利用村边地头宅院等可以种菜养鸡以贴补家用的条件没有了,收入没有增长,支出却明显增加。同时,由于原来的村庄组织结构被打乱,在土地所有权、村民管理等方面也容易引发新的矛盾。”把农民都搞到
路边集中居住,是农民不农,城镇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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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1-3-24 13: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太小,不利于经济建设,不利于城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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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1-3-24 13: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农民转市民的过程中,尤其要处理好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让农民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来换取市民身份的做法于法无据、于理不合。陈锡文进一步分析,即便进城落户的农民退出了承包地和宅基地,那也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应当用于改善本集体组织其他成员的生产生活条件,而政府无权收归国有;为在城镇落户的农民提供社会管理和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责任,不应让农民以自己的财产权益去换取;让农民拥有财产权利进城落户,既进退有路,又能通过使用权流转获得一份财产性收入,农民就会更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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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1-3-24 14:3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懂得,可是、、、、、、你也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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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1-3-24 15:0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化的步伐不但要快,更要稳,不应该只注重速度,更应着眼于质量。
有理有节,循序渐进才是发展的正道,一味的急功近利只能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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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1-3-24 15:0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从土地上榨点油了,还有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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