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城体育巷,那是来城中心的中心。这里有一片建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低矮破旧的砖木老房,居住于此的大多都是平民百姓或下岗职工。为了改善住房条件,他们也曾向有关部门提出过申请,要求翻建住房。但由于近几年政府的城市建设政策趋紧,加上这里地处来城中心地段,建房申请一直未获批准。城建局主要领导答复说,现在在城区范围内的自建房申请一律不批!严禁任何个人动一砖一瓦,否则一律强行拆除! 然而,今年5月31日,在这片区域内,有一户人家竟然在众目睽睽之下开始建房了!四周邻居以为是违建,便向有关部门举报,可城建部门却答复说,他的建房是经过批准的! 经过批准的?四邻们疑惑了:谁批的?什么时候批的?以什么理由批的?我们怎么一点都不知道?!不是说现在城里私人建房一概不批吗?更何况该建房明显影响了四邻的通风和采光!
于是,四邻们第二天一起来到县城建局找到主要领导反映问题。主要领导又答复说,这一户人口多,房子旧,而且很早就申请了,情况特殊,所以经过研究批准其自建。
…… 邻居们哑然。因为对于这一户的情况,四邻们是再熟悉不过了: 说人口多,其实也就三口人,因为其母亲虽然偶尔过来这里,但其另外还有一套住房; 说房子旧,这次翻建的房子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而四邻的房子大都建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谁的房子更旧呢? 说申请的早,有这样的规定吗?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的早就可以变成符合条件的吗? 说情况特殊……难道是因为这一户是县法院某庭的庭长? 而针对四邻们反映的对这一户申请建房及获批准一事一无所知的质疑,城建部门某些人的答复是:四邻的签字并不是必须的! 不是必须的?可四邻们却是毫无所知啊!连是否同意其建房的意见都没法表达啊! 这种做法符合政务公开、透明的宗旨吗? 这种暗箱操作的方法怎能不让人怀疑其申请与批准的过程中存在猫腻呢! 说到这里,我必须声明一点:本人并不反对这位庭长大人改善住房的想法,因为有钱了,谁都想住的舒服点。但问题在于: 一、建房不能妨碍四邻的通风、采光等权利。这一点身为法官的建房者应该比谁都清楚,不再赘述; 二、城建部门执行政策要一视同仁。为什么一方面严禁城镇居民私人建房,而另一方面又允许“某些人”在城中心地段建房?如果政策可以为“某些人”网开一面,那还叫政策吗?那高晓松就不必判六个月拘役(醉驾最高刑),而药家鑫也不必判死刑了! 三、政府部门的相关程序应当公开透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建房,无论对建房者本人还是对周围邻居,怎么说都不是一件小事,而其中的利害关系、利益冲突更是错综复杂。政府部门在对这类事情做出决定前,应该公开征求四邻意见,透明相关信息,谨慎作出决定。而在这件事上,有关部门暗箱操作,周围邻居对此一无所知,直到看到建房者欲建房而向城建部门举报时才被告知此事,四邻怎不气愤?尤其令人气愤的是城建部门针对四邻主张自身权利的答复竟然是:四邻的签字并不是必须的!这明显在偏袒建房者,完全不把四邻的合法权益当回事,也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当成废纸一张! 在周围邻居的强烈要求下,为了防止事态扩大,6月1日,城建局的主要领导最后终于通知该建房户:暂停施工。但建房户还是将建房场地平整好了,随时可以再建!而且,有关部门还说他的建房有手续,不算违建…… 现在,刚过了雨季,今天(2011年9月1日),该户就又开始建房了!四邻们想到现场看看情况,却被陈庭长的众多“亲戚”挡在外面,陈庭长则坐镇在院子里面,任凭外面吵闹喧嚣却并不出面。甚至连110赶到场时,这位庭长大人仍然一动不动! 可当110知道该户已有建房手续时,所能做的就是劝四邻接受现实,或者去城建执法部门反映情况,千万不要阻工,以免激化矛盾! 其实,在该户建房时,大约是一早7:45前后,便有邻居向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举报了。可回复说队里正在开会,没有时间去,等会议结束再向领导汇报。结果,等了一个多小时,执法大队的一个人才在城建局领导的催促下来到现场,却并没有要其停工,只是做四邻的说服工作,说他家有建房手续。可这正是四邻们最质疑的问题啊——为何城建部门能允许他在城中心建房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