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论坛

点标签看更多好帖
收起左侧

[其它] 疯狂的谋杀(四)

[复制链接]

参加活动:1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63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6]常住居民II

分享到:
发表于 2011-10-6 23:3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如铁物证锁两凶
        外围调查的同时,侦技工作也在紧锣密鼓的进行。按利剑和孙卫东的安排,专案组将在皮箱上提取的血指纹和血掌纹送往南京市公安局,请求帮助。经比对,南京市公安局认定该指纹是南京市一个叫韩洪的的人所留。南京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宋敏立即将复核鉴定的结果通报给了利剑、孙卫东、赵松勇。正在一起研究案件的专案组同志听到消息后不约而同的鼓起掌来。这掌声既是献给来安县局的侦查员,同时也是献给南京市局的专家们,他们共同为案件的侦破开辟了捷径。
    韩洪,男,36岁,南京市人,住南京市桥南新村,是个屡教不改的“三进宫”。
    经南京警方的继续努力,现场提取的另一枚掌纹确定是山东人郑诗勇所留。专案组又是一阵兴奋。
    郑诗勇,男21岁,山东郯城县人,他和韩洪一样多次受到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被称为证据之首的指纹牢牢地锁住了两名犯罪嫌疑人,使案件侦破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经查:韩、郑两人与黄文盾、张晶之间,平时没有任何形式的接触和交往。如果能尽快抓获韩洪和郑诗勇就能使案件取得突破,但是,此时的韩洪、郑诗勇早已不知了去向。两人均长期流窜在外,有极强的反侦查能力,尽管上网通缉和派员追捕同时进行,但想短期内抓获两人极其困难。
    经过反复分析研究,专案组决定兵分三路,一路以大队长潘立厚为组长的追捕小组赴山东、河北两地追捕韩洪和郑诗勇;另一路由教导员李念龙为组长在南京进一步调查韩、郑两人在南京的交往人员,从中发现关联人;第三路严密监视和调查张晶的去向和交际关系,防止其逃跑或者串供。
    韩洪、郑诗勇在南京接触的人员基本是有犯罪前科的,盗窃、抢劫、吸毒、卖淫嫖娼、敲诈勒索、伤害、赌博无所不及。昼伏夜出是他们共同的行为特点。因多次受到打击处理,他们都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行动诡秘,敌视社会。
    经过不懈的努力,各组获取的情报会聚到一起,一个叫许晓海的人被纳入视线。许晓海,男,35岁,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下关区钟山北路。几年前因斗殴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刑满释放后不久就染上了毒瘾 ,他最近交了个同样吸毒的女友,此人叫田正霞,曾因卖淫被公安机关处理过。案发后不久,他两不明原因离开南京,在离开南京时,从毒贩子的手上买了几十克的毒品,是平时购毒量的近十倍,并且新买了两部手机,随身还带有大量的现金,这对“瘾君子”那来的那么多钱?
    专案组长赵松勇化装成贩毒人员多次与许晓海购毒品的原头张洪英接头,摸清了许是通过张洪英的弟弟张洪军介绍买毒的,而张洪军与许的关系非同一般。张洪军,男,33岁,住南京市下关区宝善街九家圩39巷33-29号。在对张洪军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张洪军在案发后也和许晓海一样发了财。
    和张洪军关系较好的还有一个叫柏文林的人。柏文林男,35岁,南京市人,住南京市大桥新村56-501室,会驾驶车辆。侦查中发现柏与韩洪关系较为密切。案发前韩洪用柏文林的身份证在南京新购了一辆黑色奥迪100型轿车,案发后车子不知了去向。
    对张晶开展工作的调查组在对张晶的兰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调查中发现,张晶曾多次雇用一个叫成弘的人帮助其公司讨债。成弘,男,40岁,江苏泰兴市人,住南京市白下区三条巷137号507室,成弘为张晶的公司干事特别卖力,很听张晶的话,由于得到了张晶的信任,他从兰海公司得到了很大的经济利益。成弘原本在一家银行工作,但一心发大财的他怎么也不满足于在单位里的工作,于是混迹社会,最终被银行开除。其人生性凶残,只要有利可图,什么事情都能做得出来。
   调查证实,成弘与韩洪曾往来过密,但奇怪的是在案发前后的联系似乎比平日反而少了许多。而案发后张晶与成弘的联系超乎寻常地多了起来,他们联系的时间、地点、接触的方式不同寻常,他们从不用手机通话,见面多选择在茶座,歌厅。张晶与成弘见面基本上都带着吴孝专。
   到了这时,赵松勇的心里十分清楚,这些现象决非偶然,其中必然有不可告人的东西,那就是他们极有可能都是此案的参与者。一条犯罪的链条终于清楚地显示出来,张晶、吴孝专—成弘—韩洪、郑诗勇—许晓海、田正霞、柏文林、张洪军。抓捕的时机已经成熟,一场惊心动魄的战斗将吹响冲锋号。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21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16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1-10-7 09:2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复杂.....继续................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