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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实验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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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10: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安县实验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优化育人环境,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立体化教育网络,拓展育人渠道,增进相互了解,形成教育合力,不断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效益,提高家庭教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学校决定成立实验小学家长委员会(简称家委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实验小学家长委员会的性质:家长委员会是学生家长自愿参加的一种群众性组织,它是学校的参谋、咨询机构,也是家长学校的领导机构,家长会议的常设机构。它是学校教育有益的补充和发展,既是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的一种组织形式,又是学校、家庭社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宗旨:团结全校学生家长,密切学校与家庭的联系,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监督作用;宣传国家的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加强学校管理,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提高家长教育水平,促进学校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更好地促进学生可持续发展,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二章  家长委员会的任务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听取学校工作安排,提出合理化建议,参与制定学校工作计划,并组织家长开展相关活动。

2、有计划地参与学校的重要活动,积极提供教育基地、社会实践基地等课外活动基地,积极提出教育、教学等建议,并帮助落实。

3、参与学校管理,为改善办学条件,提出合理化建议,组织家长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

4、帮助学校搞好教育改革,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家长对学校教育的要求,社会对学校和老师的反映,及时向学校反馈。

5、宣传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成果。协助调解校、班、家长的争端。负责向社会传递信息。

第三章  家长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第五条  家长委员委员必须是实验小学学生的家长,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建设,热心本委员会工作,有精力有能力做好本委员会工作;

2、工作积极,作风正派,联系广泛,在本单位有一定的威信,在家长中有一定的代表性;

3、具有比较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并有较好的教育效果;

4、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5、具有某方面的特长,能为学校开辟课外教育渠道提供帮助;

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组织办法: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各班班主任、年级组长根据条件推荐,学校行政研究,征求个人意见后确定,并由学校颁发聘书。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1.
家长委员会成员有权了解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
2.
家长委员会成员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3.有督促学校教师员工的工作和学习,保证廉洁从教,奋发向上的权利。

4.有巡视学校,参与学校各种重大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5.组织召开家长或家长代表会议,研讨有关事宜,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6.有权代表其他家长向学校反馈家长们的意见和要求。

7.运用各种形式总结和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评选和表彰优秀家长。

8.家长委员会成员有权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1
、支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各方面共同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教育合力,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校园、社会、家庭环境,提高教育效果。


2
、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目标和培养目标,并协助学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协助调解校、班、家长间的争端,负责向社会传递信息,呼吁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风气。

4、注意搜集各位家长对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活动诸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每学期向委员会提交提案12份,由学校有关部门及时给予答复。

5、家长委员会成员有义务完成委员会布置的工作。

6、有义务组织邀请家长参与学校开展的大型教育教学活动,使家长了解学校,并理解和支持学校的工作。

7、家长委员会成员有义务宣传学校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成果。

8、协助办好家长学校,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家长委员会由学校代表及各班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会设立学校家长委员会和年级家长委员会两级组织。根据学生变动情况,每年对家长委员会进行调整、增补。

第十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名(学校校长担任)、顾问若干名、主任一名、副主任3~4名、常务委员6~10名(各年级家长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一名(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委员若干名。

年级家长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兼任学校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十二~十五名(原则上每班两名)。两级家委会间的关系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家长委员会主任负责提出家长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总结。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各方面的工作,如活动的策划、安排、会议文件决议的起草、记录,委员提案的搜集、答复等。

第十一条:家长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委员人选由年级组长、班主任推荐候选人,征求个人意见,报学校同意后确定。家长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人选由学校提名,家长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校、年级二级家委会实行“一年一调整”制度,增补委员数量和离任委员数量一致。中途学生离校,其家长委员会委员应随之离任,同时补充新的人选。

第十二条:每届家长委员会可以聘请对开展家长委员会工作有一定经验的前委员会主任和教育行政领导担任顾问。

第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的推举工作原则上每一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每届家长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学年,可连任,学生毕业离校后卸任。

第六章   工作开展

第十五条:家长委员会要结合学校工作安排,每学年制定工作计划,期末进行总结。家长委员会工作计划由家长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各年级家长委员会及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家长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举行12次会议,讨论研究家委会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家长委员会主任会议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各年级可根据家长或学校要求由主任、副主任组织有关活动。

第十八条:各级家长委员会须通过学校的相应机构协商而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学校支持家长委员会工作,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和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学校德育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尽责尽力,积极主动协助家长委员会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委员会工作者,应向委员会秘书长提出退出委员会申请,由委员会适时补充委员;对不能履行职责或不称职的委员,家长委员会有权作出停止其委员资格的决定并适时补充委员。

第二十三条:学校校长、年级组长、班主任可列席家长委员会有关会议,听取家长委员会建议,但不得参加有关决议的表决。

第二十四条:家长委员会召开会议以出席人数超过三分之二为有效;表决各项决议人数以超过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家委会成员每学期可通过听课、参观、笔谈、对话等形式参加学校活动,了解学校教育教学情况,起督导作用。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草拟,家长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在实践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经主任办公会讨论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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