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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电信息] 揭秘来安县“法盲法院”二十怪相之内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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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11:3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揭秘来安县“法盲法院”二十怪相之内幕(13)



2010年4月27日,张树平陆续向有关方面写信,举报县监察局长刘文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5月11日,举报未果,张树平一家妻儿三口反而被以“涉黑”抓捕入狱。12个月后,来安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张树平一家三口分别判处1年半至3年半有期徒刑。在判决书中,来安县法院不但不知道涉案罪名的法定刑,还公然改变刑法规定,捏造事实,枉法裁判。因判决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宣判当日,有网民在《来安论坛》爆料,称来安“创造”了《 史上最牛判决书》,来安县法院是“法盲法院”。近日,又有特情暴《最牛判决书》出笼内幕,现逐一披露,此为第十三集:


《交强险》地球人都知道,唯来安县法院不知道?!


2006年6月5日,张某某驾驶张树平车辆,与李忠才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李忠才右手臂骨折。后通过保险公司立案、查勘和损失确认,共向受害人李忠才赔偿保险金14084.36元。对此,原审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张树平有期徒刑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涉案事实看,张树平并没有任何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行为,也没有骗取或者占有保险金的故意和行为。张树平是涉案车辆的所有人、投保人和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后,张树平作为该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主动参加理赔,办理签字、认证等各种理赔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

保险事故发生时,即便驾驶人无证驾驶或者醉酒等,保险公司都应当赔偿。因为

《交通安全法》76条、《交强险条例》22条都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即要求在12万元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多份生效判决书,包括交强险施行前后不同时期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生效判决书,都证明类似案件应当赔偿。来安县法院判决书却说“不存在交强险和赔偿问题”。群众讽刺说:“交强险地球人都知道,唯有来安县法院不知道”!?二审中,市检察院对该问题回避,既不指控,也不质证,其中奥妙,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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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5 12: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未完待续,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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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1-10-25 20:45: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情到底什么时候是个头啊?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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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20:5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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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1-10-28 08: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法院方面不出来解释清楚?是不是真的向上面所说?在来安真的没有安全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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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2-6-28 17:58:16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我们来安也有这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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