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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笨笨 - 

[停电信息] 张树平一家三口被抓案记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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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 11: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笨笨

张树平在困难时期被老红军夫妇一手拉扯大,对张树平了解,又看了卷宗,听了记者调查,才怒不可遏,怒责司法队伍的败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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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 11: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树平在困难时期被老红军夫妇一手拉扯大,对张树平了解,又看了张树平一家三口被抓案卷宗,听了记者调查,才怒不可遏,怒责司法队伍的败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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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 11: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红军怒责司法队伍的败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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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 11:3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老红军怒责司法队伍败家子”不对!?想想看,即便寻衅滋事,一般只处理一个主犯;因为没有大的伤害,一般是一年以下的缓刑。该案全家被抓,近二年不结案,说明什么!?张树平有80多岁父母需要照顾,有合法的企业需要打理,将人家一家长期羁押,不长不短,算什么!?难道老红军不该发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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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 11:4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消息:相关方面已通知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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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1-11-3 15: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老红军”也是无法无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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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 17:0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笨笨

审判公开,法盲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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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 17:32: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刘文斌,怕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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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1-11-3 20:3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录音,不容易
笨笨 发表于 2011-11-3 10:26


不知你是在哪里录音的?记得当年实习的时候看过法庭规则,有规定不准录音的。刚才百度了一下,还真是有规定的。
你是偷录的?还是经过法庭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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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1-11-3 20: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六百一十七次会议通过,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
编辑本段条例
  第一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 法庭正面应当悬挂国徽。   第四条 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五条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六条 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八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九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十四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http://baike.baidu.com/view/3150106.htm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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