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论坛

收起左侧

来安县检察院起诉首例零数额入户盗窃案

  [复制链接]

参加活动:7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3247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分享到:
发表于 2011-11-8 18:3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正义网安徽11月7日电(通讯员 张晓利 徐彬)盗窃成性,屡教不改,自以为“经验丰富”的入户窃贼虽分文未取,却刚好被抓了个现行,照样要受到刑法追究。11月7日,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提起公诉,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本院起诉的首例入户盗窃零数额案,而在此之前,这类案件一般只能给予治安处罚。
  黄某(男,38岁),安徽颍上县人。曾三次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1年7月22日刚刚刑满释放不到两个月的黄某又因盗窃罪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22日凌晨02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来安县苗圃厂附近,从谢某家正在装修的房屋中扒窗盗窃来一铁质的人字型梯子,利用梯子翻入薛某家院内,又使用随身携带的铁撬棍撬开厨房的防盗窗进入了室内,正在行窃时被薛某一家三口当场抓住,遂报警案发。
  被抓后,有过前几次盗窃经历的黄某自认为“精明”,自我辩解讲:“到别人家屋里就是饿了,就是想偷吃点东西,并没偷到钱,这也不构成犯罪啊。”素不知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入户盗窃”不再以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为构罪要件,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即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法条,对入户盗窃的,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再受盗窃数额的限制。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7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1-11-8 18:39:3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黄爪....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9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1506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1-11-8 21: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逮的好!!!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12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1-11-16 21: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必须顶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1 天

连续签到: 0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1-11-21 16:3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正确运用法律,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62 天

连续签到: 0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1-11-21 20:34:51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这个来安县苗圃场是不是在夹埂那附近啊?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