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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电信息] 黑色的健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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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9 21:0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一条差点要了我的小命的路,我的车掉下了下水道,我的命也差点丢在这个下水道,请问所有负责的是怎么施工的,既然是封闭施工,怎么道路却敞开着,一点告示都没有,请问我的命丢了去找谁呀?还有没有人管?不是我一个,还有陪我一起去见阎王爷的还有两个,老子他妈的喝了满肚子的阴沟水,不给个说法,走着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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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2-8-9 21: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额…………消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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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2-8-9 21: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祸害一方”的工程,你就是那被祸害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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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2-8-9 21: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情!怎么会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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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9 21: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以为你开的是潜水艇呀?{:soso_e120:}上网搜搜施工标志规定在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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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2-8-9 21:33:57 | 显示全部楼层
表示同情,命丢了谁都找不到,最牛逼的部门“相关部门”人家不受理,只有阎王爷了,消消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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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9 21:4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标准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有就是参照当地政府的一些安全法规及安全施工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下面的解释是这样的:
1、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的标准,一般认为是足以使任何人采取通常的注意而避免损失的发生。确定这一标准,可以考虑采取的标准,一是任何人,二是普通人。以任何人作为标准过于严苛。我们认为,采取普通人的标准,较为妥当,及施工人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能为普通人在通常情况下所避免损失。
2、“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一语,不能仅理解为没有作为,他还包括虽有作为但属消极作为这种情况。即虽设置了标志,但标志不足引起他人注意,和虽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但该措施不足以起到正常安全防护作用。
3、这些标志和措施须足以保证一切在施工地点正常活动,通行之人免受因施工形成的危险因素(如坑,沟,障碍物)的损害。所以,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当未达到足以保证他人安全之程度者,仍不妨构成对危险义务的违反。例如,某工程队在公路上挖掘深沟以埋设管道,虽于施工地点立有标志,但未于标志处设置照明物,致夜间行驶的车辆坠入沟中,在此种情况下,该工程队仍构成违反注意义务。道路封闭还要经交警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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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9 21:4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情楼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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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9 21:5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党中央号召创建和谐社会!!!!!!!!!!!!
试问:“来安的县领导”你们有服从党中央的号召了吗?
难道健康路的“民生工程”就是如此创建的吗?这样的民生工程竟然危及到百姓的生命安全,我想全安徽省就数我们来安县“第一”了吧。请县领导出面速解决此事。给百姓一个满意的答复。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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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2-8-9 22: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留个空子要人钻.........结果里面是陷阱.........{: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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