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支持个人住房消费拉动内需的各项政策,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基本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助推滁州市房地产产业积极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宽缴存时间限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或连续足额缴交社会保险满6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不足6个月的职工,自愿补齐缴存期满6个月,亦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二、降低首付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含共同购房人,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对首次利用公积金贷款的,比照首套房政策执行。 三、提高贷款最高额度。 缴存职工家庭,只有1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款35万元;2人以上(含)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共同借款的,最高可贷款45万元。 四、下调二套自住房贷款利率。 为改善居住条件,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房的。贷款利率由原来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下调至1.05倍。 特此通知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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