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来安法院 于 2018-1-12 10:56 编辑
关于“一事同人”发帖反映南城美都业委会诉前物业退还相关费用案件的回复
一、关于南城美都业委会诉五星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来安县南城美都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城美都业委会)与被告来安县五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来安县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该案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判决:被告来安县五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来安县南城美都业主委员会广告收益款3000元;驳回原告来安县南城美都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2016)皖1122民初2408号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9a7f821e-f5b1-4068-a224-a79e01536985#0-tsina-1-6277-397232819ff9a47a7b7e80a40613cfe1 ]。 “一事同人”在帖中反映南城美都业委会要求前物业退还多收的物业费、蓝牙卡押金等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67.html)。该条文明确规定要求返还上述费用的权利主体是业主,而不是业主委员会,故业主委员会就上述费用提起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该条文的主要精神是:“涉及全体业主共同权益被侵害的纠纷,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代表全体业主进行诉讼,或以全体业主作为原告进行诉讼,仅涉及单个或部分业主权益的,应以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为原告”。 2017年5月25日,南城美都业委会不服来安县法院(2016)皖1122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滁州中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城美都业委会的负责人史X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来,被上诉人五星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兆银到庭参加诉讼。滁州市中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皖11民终1275号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4821ca0e-540f-40db-9286-a7e001567be7#0-tsina-1-38500-397232819ff9a47a7b7e80a40613cfe1 ]。
二、关于案件材料复印 法律规定,案件进入庭审程序后,相关证据材料应提交法庭并经举证质证确定证据效力,然后装入案件卷宗,在案件审结后永久存档保管。 该案中南城美都业委会从南京聘请了律师参与诉讼,但庭前准备极不充分,证据材料混乱。开庭后,法庭安排书记员将其提交的证据分类进行整理,并装入卷宗。庭审后,南城美都业委会负责人史X文要求将其提交的证据拿回,因为证据材料已装入卷宗,且为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当事人应自行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但史X文称疏忽大意没有留存,愿意自己花钱上街复印。考虑到卷宗安全,法庭还是安排专人免费为他复印了全部证据材料。时隔不久,史X文又找到法庭,要求复印庭审笔录,法庭又安排专人为他复印。 来安法院判决后,南城美都业委会不服提出上诉,滁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7年底,史X良文第三次找法庭要求复印材料,尽管法院年底结案任务重,但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法庭还是答应新年后安排。2018年1月3日,史X良文电话找分管院长,因承办人在外学习,分管院长要求史X文于1月5日到法院找承办人,并安排承办人在1月5日不要外出在院等候,但一整天并没有等到史X文。1月8日史X文电话联系承办人,承办人告知已结案件卷宗材料均按规定制度交档案室统一保管按规定申请复印即可,如遇问题可予协助,当天下午史X文来院复印了全部证据材料。 1月11日上午,史X文第四次到法院复印材料。
感谢广大网民一直以来对法院工作的支持理解和监督,来安县法院表示感谢,同时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来安县法院将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改进工作方法,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来安县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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