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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来安县公开开庭审理原任来安县建设局、环保局局长万立春受贿一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
2002年至2009年,被告人万立春任县环保局局长和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污染企业及个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9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立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及购物卡计19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立春犯受贿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立春在接受安徽省纪委调查其与他人之间经济往来情况的过程中,如实供述纪检机关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且在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如上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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