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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害后不报警 性格软弱再受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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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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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10: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来安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执行逮捕,打碎了陈某某企图利用弟媳阿蓉害羞、不敢报案的心理,长期奸淫阿蓉的妄想。
  湖北女子阿蓉自嫁入来安县水口镇以来,和丈夫恩恩爱爱,小日子过得甜甜美美。没想到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夏天,阿蓉在田间砍草,看到丈夫的堂兄陈某某也在地里干活,她还热情地和他打了个招呼。一条田埂的草还没砍完,阿蓉突然被人拦腰抱起,她回头一看是陈某某,还没来得及惊呼,就被陈某某按倒在地。陈某某不顾她的苦苦哀求,将其奸淫后扬长而去。阿蓉坐在地里痛哭了半天,想到自己一个人为了家庭背井离乡,如果此事被丈夫知道,两人感情肯定会产生隔阂。再说对方又是丈夫的堂兄,闹出来谁都不好看,反正自己亏吃过了,也没有人知道,就不吱声了。不料由于她的软弱,噩运再次降临在她身上。
  2010年8月31日中午,陈某某在朋友家喝完酒回家途中,看到阿蓉的丈夫外出,心生歹念,企图再次奸淫阿蓉。因阿蓉极力反抗,后听到自己堂弟的喊门声,陈某某从后门逃走。阿蓉羞愧难当,终于在丈夫的劝说下向公安机关报警。
  接警后,来安县公安局快速出击,一举把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抓获归案,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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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9-14 10:27:14 | 显示全部楼层
畜生,该打一味地忍让只会带来更大的伤害,早该醒悟了。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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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0-9-14 11: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善被人欺,马善给人骑。别看小女子外表柔弱,碰一下就和你没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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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0-9-14 11: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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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0-9-14 12: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 ...
左手涂鸦 发表于 2010-9-14 11:16



    左手你好厉害,佩服你!

太霸道了!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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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0-9-14 12:5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平淡是真 于 2010-9-14 12:57 编辑

都是亲戚里道滴,知道她好欺负,吃柿子捡软的列,所以才。。。。。。。。{:4_158:}
换个厉害的试试。。。。。。。。。{:4_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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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0-9-14 13:2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霸道了!必须严惩!
{:4_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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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9-14 14: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不麻醉切除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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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0-9-14 16:4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老二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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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0-9-14 19:0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亲戚里道滴,知道她好欺负,吃柿子捡软的列,所以才。。。。。。。。
换个厉害的试试。。。。 ...
平淡是真 发表于 2010-9-14 12:56



    没有法律意识,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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