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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害后不报警 性格软弱再受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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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0-9-14 19: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在是龌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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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9-14 23: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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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拜托你不要乱打字个好啊!好好读读你写打的东西看看错在什么地方!真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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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0-9-15 08:3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左手涂鸦


    拜托你不要乱打字个好啊!好好读读你写打的东西看看错在什么地方!真要命。。。。 ...
国内移民 发表于 2010-9-14 23:33



    其实老左说的意思大家心里是明白的,只不过忙里有错,多了一个关键字,希望大家理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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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0-9-15 08:4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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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0-9-15 10:06:33 | 显示全部楼层
色鬼一个。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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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0-9-15 10: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人胆子也太大了!要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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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0-9-15 11: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处石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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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0-9-15 11: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国内移民


    恕我愚昧,我实在眼拙看不出哪里打错字了。



什么叫正当防卫,什么叫防卫过当,这些东西在邓玉娇那个事情的时候我就认真研究过了。有一种正当防卫叫做无限防卫权,你可以去研究一下。
特别防卫权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卫权的前提条件;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我是女的,我被按倒了,对方裤子都脱掉了,我就可以随手摸个玩意随便捅了,因为他马上要对我进行的犯罪让我在这个时间下拥有无限防卫权了,你懂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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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0-9-15 15:50: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愚昧的家伙!审讯时还振振有词呢---“我们那人都说,小叔不斗嫂子,树上不结枣子".这下让他吃枣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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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6 15: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左手涂鸦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能不能告诉我什么叫不属于防卫过当啊?这句话通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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