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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龙御沧海 - 

[曝光台] 针对网吧告公安我来说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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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0-10-25 18: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人们咬牙切齿痛陈网吧时我们骂职能管理部门,而当职能部门管理时加大力度整治时我们为什么不回过头想想我们原来的说过的话嘛。阳光总在风雨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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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0-10-25 20: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我是来安党政一把,会让全县人民公决“网吧”这种产物要不要存在!大家说要,那网吧业主就得守法经营,大家说不要,就坚决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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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5 21: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不想说


    赞成12楼的我举双手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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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5 21: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 龙御沧海


    我是坚决反对网吧的存在,实在是无法取缔的也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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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5 21:32:22 | 显示全部楼层
研究了一下法律,没发现9楼说的“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核对登记事项属网吧内部经营行为,依法由主管部门即文化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管理。”这一条,应该是都有管辖权的,并且文化部门好像没有权力去查验身份证的,重点是公安管理此项才对。没什么好争论的吧,错了就改,合法经营就是了,存在就有存在的必然,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的,关闭所有的网吧也是不合实情的,支持合法经营,坚决打击非法。支持我观点的顶一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百科名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二章 设 立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经 营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附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附 则
展开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63 号   总 理 朱镕基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编辑本段第三章 经 营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编辑本段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和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
编辑本段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1年4月3日信息产业部(现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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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0-10-25 21:5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既来之则安之


    帖子如果不是违法或者语言不文明,我们是不会删除的,欢迎你继续发帖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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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0-10-26 00: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既来之则安之 于 2010-10-26 00:30 编辑

感谢15楼的朋友把条例发上来了,我本想发的又害怕太冗长妨碍坛友跟贴讨论。
请大家仔细阅读一下第一章"总则"的第四条,上面清楚的界定了,文化、公安、工商、电信部门的各自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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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0-10-26 00:2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看第三章“经营”里的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核对、登记事项就是属于“经营活动”的内容,即属于文化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事实上,网吧的经营内容也只有登记收费这一项,无须论证。那么“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规行为,理所当然地依法应当由文化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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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0-10-26 01:0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陶然居董事长、全国政协委员严琦提出的关闭网吧提案的结果是得到全国人民的炮轰!就其原因无怪乎因噎废食!大家的眼睛死定着网吧不放,是有极大偏见的!家长把孩子的不成才推给了网吧。家里六个大人都管不住一个小孩,难道叫网吧老板帮你们管吗?许多家长到了网吧看见自己的孩子上网都不敢说话,偷偷的让网吧老板把电脑从主机上下了,问他原因,他说怕孩子回家和他们闹,呵呵!孩子的教育家长是关键,孩子上网的时候家长在做什么呢?有的打麻将,有的去跳舞,有的去喝酒应酬!他们只要自己开心就用钱把孩子打发出去,随便他们做什么!等他们没有事情的时候才发现孩子的变化,他们管理不了的时候,他们又把责任推给了网吧。从来不去反思自己在教育孩子上面出了什么问题!我想来安县的学校也出了很多优秀的学生吧,清华北大的都有,家长们应该和他们好好学习,多花点时间陪孩子,别在自己行乐之后把责任往网吧身上退,这个是不负责任的表现!给自己的过错和懒惰找理由!好好多陪陪孩子吧,做孩子的榜样!
再说了,大家都知道香烟有害健康,每年都多少人死与抽烟,谁有本事把烟厂关了呢?我没有看见你们骂烟厂,因为烟厂是政府行为,因为你们知道骂也没有用,跳楼都没有用!你们只能对老百姓开的网吧指手划脚!
另外刀可以杀人,也可以切菜,难道因为刀杀了人就不能卖刀了吗?事物都有双面的,网吧对互联网和IT产业以及青少年初涉网络的贡献国家都是认可的,不要你们在这里JJWW。如果真关的话,国家早关了网吧。还要你们说!存在就有存在的理由!
总之,网吧不是害你们孩子的真正元凶,孩子成才与否家长的教育是关键!少打打麻将,少喝点酒,少搞搞情人,多留点时间给孩子,相信你们的孩子会成才的,B歪别怪马桶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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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0-10-30 09:4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 既来之则安之


   

本内容转载于来安论坛,本贴地址http://www.laianbbs.com/bbs/viewthread.php?tid=74318,发布回复有积分,欢迎加入来安论坛。
18楼的对法律理解好像是想当然,第三章的标题是“经营”不错,你似乎就以为第三章的所有内容都是属于经营范围,你有没有看看第三章的其他条款呢,是不是说的都是经营?那赌博,传播淫秽、色情物品,是不是也应该给文化部门管啊?还有,你所说的第二十三条是不是只有文化部门能查啊,公安部门查了网吧该不该出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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