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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华府书童 - 

新拆迁条例即将公布,拆迁制度将有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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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7 21: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 准备了


    看来你对很多东西的认识不够全面,你可以在网上查一下公共利益的含义是什么再和我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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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7 21:3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 晴天一小时


    开发商拆迁,拆迁公司拆迁你的利益就有保障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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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8 18: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1# lha0482_cn


    正常的一般教科书上说的可能和你的观点一致,可是你并不真正懂得无论市场经济条件下还是法律面前均要求平等的精神,而我们的教科书教育下的你们的,不客气地说可能思维禁锢,甚至有点奴化了。当公众利益侵犯个人利益时,公众利益也得让位,我们这个社会应当鼓励的是公平正义。当政府披着公众利益的华丽外衣,而行侵犯个人利益时更应该禁止。一个合理的社会秩序应当是无论公众利益,还是个人利益均应该得到平等合理尊重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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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11-28 18:46: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公益事业!大家要多多支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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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11-28 19: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英国的房屋私人所有权为999年,中国呢?说起来是70年,但是按照现在的城市决策者们的头脑发热行为看来只能有个十几二十年就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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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0-11-29 19: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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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0-11-30 09: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3# 准备了


    看来你还是没有明白我的意思,教科书上是没有这些东西的,这些内容我强调了是我从新闻中总结出来的,不是我个人杜撰的也不带有任何的个人感情色彩,所以请你提高自己对语言的理解能力之后再和我讨论,不然我是实在没有办法和你沟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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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0-11-30 09:3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3# 准备了


    在网上有很多东西你可以自己找到,但是你不愿意,我帮助你。
      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就如同物质、人民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一样。因而,不存在一个具体的叫做

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的客观存在物。 公共利益,从广义上说,是全体社会成员为实现个体利益所必需的社会秩序,其实现形式包括国家制度和国家权力。从狭义上说,公共利益概念在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出现。社会公共利益只有通过民主与法治的途径才能实现。用民主保证国家制度的公共性,用法治保证国家权力的公共性。对于处于政治制度转型期的中国,民主与法冶既是公共利益本身,又是公共利益的实现形式,也是公共利益判断尺度。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8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法第7条规定: “当事人履行合同,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著作权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立法法》第4条规定: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从法律法规的措辞中可以看到几个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概念:“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国家整体利益”。这几组概念在基本内涵上大同小异,实践中是通用的, 但严格来讲它们在同一内涵上各有侧重。“公共利益”这一概念主要是从利益性质角度强调利益的公共性而与私人利益相区别
      希望你好好看看,有不懂的地方自己思考。或者在网上自己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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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11-30 09:48: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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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你{:soso_e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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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0 19: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不厌其烦再回答你吧:一、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没有说:“强制征用”,而是依照法律规定征用,法律的精神是什么?是平等。二、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一个拥有合法产权的个人财产并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利益,而是任何一方都必须尊重平等自愿公平正义原则,而不能强制一方接受另一方的条件。三、《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一个拥有合法产权的个人财产,并没有不尊重社会公德,并没有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比如你家已经早已建好20多年合法的房屋,怎么能说不尊重社会公德呢?四、第58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法第7条规定: “当事人履行合同,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著作权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立法法》第4条规定: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个拥有合法产权的个人财产与上述法律也并无违背之处啊。
不过,我还是很欣赏你的爱思考学习的态度的,但是学习要虚下心来,心平气和地接受事物真正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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