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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华府书童 - 

新拆迁条例即将公布,拆迁制度将有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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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0 19:3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8# lha0482_cn


    你摘抄的法律条文的不错,但请你认真读一读。提醒一下,宪法规定可以征用,但从来都没有说可以强制非平等自愿地征用,否则那就涉嫌霸占了,我相信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都不会那样规定的。
要说宪法,请认真学学:“1954年,法律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上世纪50年代后期,人们给这一原则戴了两顶帽子:一是认为这是资本主义的法制原则,我们不能用;二是认为这一原则没有阶级性,是主张“革命与反革命讲平等”。这一原则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成了批判的对象,因而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取消了这一原则。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重新写入宪法。实践证明,不能说凡是资产阶级提出来或使用过的概念或口号,就是“资产阶级的旧法观点”,不能使用。

    在我国,坚持社会主义法律平等原则,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首先,它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的政治思想觉悟,树立国家主人翁责任感;其次,它鲜明地反对法外特权,防止特权思想和特权作风对我们干部队伍的侵蚀;第三,它鲜明地反对法外歧视,有利于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第四,它要求人人都严格依法办事,既充分享有他们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又切实履行他们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应有权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含义有哪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中,那么,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平等一词,最直接的含义就是相同的情形相同对待。比如说,对于公务员的职位,大家都有权竞争,并且都根据一个既定的、合理的标准竞争,这就是一种平等;再比如,在买卖关系中,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强买强卖,这也是一种平等。当法律宣称并维护这种社会关系时,这就构成了法律平等。

更具体地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这三个方面合起来,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完整理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在实施法律时,即司法、执法、守法上的平等,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在立法上也一律平等。首先,在我国,那些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无权参与法律的制定;其次,社会主义法律是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表现,我们在制定法律时,明确保护什么、反对什么、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都是从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并不反映少数敌对分子的利益和意志。社会主义的法律剥夺少数敌对分子的政治权利,也表明法律本身并不是对所有公民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并非任何人都享有立法权。
  至于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的关系。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在现实中是有一定差距的,比如说,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人们却不能完全平等地享有这种权利,通常一个出生在上海的儿童要比一个出生在西部农村地区的儿童能够更好地享受这些权利。
  两方面的原因导致了这种形式平等与事实平等之间的不一致。一方面是法律虽然平等地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却没有被严格地执行。另一方面,这种不一致是由法律平等自身的局限性造成的。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多地表现为政治地位的平等,一种权利和资格的平等。在这种平等之下,所有的权利、机会、利益都平等地对所有人开放,人们都享有平等的地位和资格去竞争这些权利、机会和利益。有人将这种平等称为机会平等。但是机会平等只能保证在权利争取中的起点相同,而不能保证人们实际获得的利益和地位相同,即不能保证结果平等,因为要使权利和机会变成现实的利益,还需要一定的手段和途径,而个人所具有的手段和途径是受各种现实因素影响的。由于机会平等不能保证人们获得事实上的平等,所以马克思说,资产阶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对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实现事实平等也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的努力才能实现。目前,一方面在现阶段我们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形式平等,这是实现事实平等不可逾越的阶段;另一方面,又必须通过差别对待原则,对那些由于市场竞争而受到损害的各种“困难群体”和由于历史的原因而造成的贫困地区,在法律上和政策上给予特殊待遇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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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0-11-30 21: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1# 准备了


    新条例出来你就知道了,真不想和你废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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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0-11-30 21: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ha0482_cn 于 2010-11-30 21:23 编辑

回复 31# 准备了


    在中国这个国家说平等,你是不是头脑……,我真不想说脏话,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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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0-11-30 21:2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虽好,可是到了现实当中,又会是另一套的,改来改去还不是一个样,现在什么都是领导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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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0-11-30 21:3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新条例中果真有“强制拆迁与否取决于法院裁决”这一条来监督和制约政府,那可真是强奸了国民的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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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0-11-30 21: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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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14: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3# lha0482_cn


    也就是说你还是赞成平等的,只是现实让人失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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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21:5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7# 准备了


    当然了,作为一个普通人,弱势群体的一员,我是多么希望中国能够早日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现在的国家权利,被滥用的太多,原本是人民赋予少数人的权利,但是现在这些权利在使用时有多少是为了人民的福利的?人民的权益有多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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